申請條件、注意事項及切結聲明
補助對象:
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5項(住宅場所)之下列對象:
補助對象1(優先補助):
1.獨居長者(65歲以上)
2.身心障礙
3.低(中)收入戶
補助對象2:
1.狹小巷弄(紅區)周邊
2.起火戶周邊
3.住宅式宮廟
補助對象3:
1.消防法第6條第5項所列場所(含老舊社區<如眷村>及透天厝)。
2.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餐廳、小吃店小型工廠等存有易燃物場所。
注意事項:
一、申請補助以戶為單位,原則補助裝設一只,以申請一次為限,如有不足請自行購買,並依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」設置。
二、本補助案僅開放本國人申請,未開放予持居留證者。
三、必要時提供申請補助資格佐證資料以利審查(如照片或相關文件等),實際條件如與申請補助資格不符,應不予補助。
四、本局補助之住警器為偵煙式探測器,勿裝設於廚房等易誤報位置。
切結聲明:
一、本人於同址未向本局申請過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」,申裝處所亦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。
二、本人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申請補助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」1只,領回後將於3日內自行安裝,並願意配合消防人員到府抽查或主動提供安裝前後照片佐證,若未能配合,本人願意繳回/賠償與原申領同等性能、功能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1只。
三、本人已確實清楚瞭解前揭注意事項、應裝設位置及裝置方式,裝設後將定期(每月)自行實施測試、清潔、檢查固定及更換電池,確實做到維護保養責任,以確保產品功能。
四、本表及上項資料涉個資部份,本人同意供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本補助案運用。